奧娜莉Aunalee

商業評論

廠商用年繳折扣換你的「使用見證」:答應之前,先弄清楚你的名字會被怎麼用

我認為用折扣換見證可以答應,但要先談條件。答應後你就是薦證者,內容要真實、關係要揭露;名字照片怎麼用寫進合約;用折扣換 Google 評論是平台明文禁止的。

一隻手握著鋼筆,在木桌上的文件簽名欄簽字
情境照片:手握鋼筆在文件上簽名,非本文提及的任何廠商、合約或見證實拍。 攝影/Cytonn Photography(Unsplash);Unsplash License。

最近我讀一家 AI 行銷系統公司的方案頁,整頁都在講工具和成效,最後一行小字寫著:限時方案「需年繳並同意提供使用見證」。同一頁上方,有幾位客戶的推薦和成長數字,例如新客一個月多了多少人、評論分數到幾顆星。我不評論那家公司,但這行小字讓我想到一件很多老闆會遇到、卻很少停下來想的事:廠商給你折扣,換你的名字和推薦,這筆交易你到底答應了什麼?

我的看法是:這種交換本身沒有錯,很多好產品就是靠真實客戶的推薦長大的。但你一點頭,身分就從「客戶」變成「推薦人」。推薦人在法律上有規則要守,你的名字和照片也受到法律保護,這兩件事都可以、也應該在簽約前談好。這篇整理的是公開法規、主管機關說明和平台政策,不是法律意見,個案仍以主管機關認定和契約內容為準。

答應提供見證,你就成了「廣告薦證者」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6 項定義:廣告薦證者,是廣告主以外,在廣告中反映自己對商品或服務的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的人或機構。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寫得更直接:薦證者可以是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機構,也可以是一般消費者。

換句話說,不是只有明星和網紅才算代言。一家小店老闆在廠商官網上說「用了這套系統,我每週省下十個小時」,就是一則薦證廣告,說這句話的老闆就是薦證者。

規範說明也定義了「利益關係」:薦證者與廣告主之間有僱用、贈與、受有報酬或其他有償等關係。年繳折扣是以你提供見證為條件換來的,我的解讀是它屬於「其他有償」的關係。這是我依條文文義的判斷,規範說明沒有逐字寫到「折扣」,個案仍由公平會認定。

推薦的內容要守什麼規則

規範說明第三點列了廣告主使用薦證廣告的原則,這些原則表面上是要求廠商,實際上也劃出了你這位推薦人能說什麼、不能說什麼:

  • 要忠實反映你的真實意見和體驗:廣告內容須忠實反映薦證者的真實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
  • 一般消費者推薦,當時必須真的用過:規範說明寫明,一般消費者薦證時,須是所薦證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使用者;不是真實使用者,廣告要明示。
  • 效果要說清楚是在什麼條件下:除非有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廣告應明示在廣告設定的情況下,消費者可能獲得的使用結果。
  • 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的利益關係,要充分揭露:明星收錢代言,大家都猜得到,不必特別寫;一般客戶拿了折扣才推薦,看廣告的人通常想不到,這種關係就要揭露。

規範說明裡有一個例子很接近這篇的情況:部落客收到廠商免費寄來的遊戲系統後寫評論,須清楚明確地揭露收到免費產品的事實,廠商也應提醒並監督作者揭露。規範說明第五點另外寫明,薦證廣告以社群網站推文方式進行(包括部落客推文和論壇發言),有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的利益關係卻沒有充分揭露,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

所以我會請廠商在使用我的見證時,旁邊加一句像「本推薦者為付費客戶,提供推薦時享有方案優惠」這類說明。這句話保護的不只是看廣告的人,也保護我自己。

推薦人要負什麼責任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5 項規定,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自己的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仍然薦證的,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同一項的但書替一般人設了上限:薦證者不是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的,只在受廣告主報酬十倍的範圍內負連帶責任。

薦證者身分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依據
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機構與廣告主負連帶責任,法條沒有寫上限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5 項
一般薦證者(例如一般客戶、小店老闆)只在受廣告主報酬十倍的範圍內負連帶責任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5 項但書
廣告主(廠商)依第 42 條,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0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公平交易法第 42 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平交易法〉第 21、42 條,資料截至 2026 年 10 月。

拿折扣換見證,「報酬」怎麼算,法條沒有寫。我會把折扣金額當成最接近的估算,下面用一個示意情境說明,數字是假設的,不是真實案例:

示意項目金額
方案原價(年繳)NT$60,000
同意提供見證後的價格NT$48,000
折扣(我把它當成「報酬」估算)NT$12,000
一般薦證者連帶責任上限(報酬十倍,換算)NT$120,000

資料來源:上限計算依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5 項但書;方案金額為示意,非真實案例;折扣是否算報酬由法院個案認定,資料截至 2026 年 10 月。

這個上限看起來不小,但它的前提是「明知或可得而知」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你照實說自己的經驗,不誇大、不寫你沒把握的數字,風險就小得多。

民事責任之外,公平會的常見問答也提醒:第 21 條本身只規定民事連帶責任,但薦證者如果故意與廣告主共同做不實廣告,可能依行政罰法第 14 條和廣告主一起受罰。公平會〈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第十點也寫明,和廣告主故意共同實施違法行為的部落客、網紅、直播主,得依廣告主違反的條文一併處罰。

見證最容易出事的地方:數字

一般客戶的推薦,最常被寫進去的是成長數字:營業額多了幾成、新客多了幾個、評論升到幾顆星。這些數字放在你的名字底下,看起來就像你替它背書。

公平會處分過一個很典型的案子。一家賣創業貸款課程的業者,在粉絲專頁和網站宣稱學員透過課程輔導取得低利貸款,公平會調查時,業者提出兩位學員的成功核貸聲明書來佐證。公平會認為聲明書沒有提供具體事證,不足以佐證廣告宣稱,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處 15 萬元罰鍰(公處字第 115056 號,2026 年 8 月 27 日)。這個案子處分的是業者,但它說明了一件事:一張「我證明有效」的聲明,在主管機關眼裡不等於證據。

另一個案子更接近日常。一家家電公司的商品頁上,有一則評論說產品可以跟某智慧音箱連結,但產品其實做不到,公司還在那則評論下面回覆感謝。公平會認為業者沒有勘誤又持續刊登,仍屬違反第 21 條,因情節輕微決議不處罰鍰、去函警示(2024 年 9 月 18 日新聞稿)。廠商把客戶說的話放在自己的頁面上,就要對內容負責。

公平會 2024 年 9 月也發布過一則新聞稿,標題寫明是首次處分團購事業貼文廣告不實:供貨商、代銷公司和幾家團購事業都被罰,其中包括一位個人團購主,公平會認為他經常性、獨立性地從事交易,屬於公平交易法上的事業。這提醒我們,推薦和賣東西的界線一旦變模糊,個人也可能被當成廣告主看待。

我的做法很簡單:見證裡出現的每一個數字,我都要自己有紀錄可以佐證,例如後台報表的截圖、帳本或訂單數;沒有紀錄的數字就請廠商拿掉,改成描述我的使用經驗。「我每週大概省下兩個晚上不用寫貼文」比「業績成長 300%」更像真話,也安全得多。

你的名字、照片和店名,受法律保護

見證通常不只是一段話,還會配上你的名字、職稱、店名,甚至大頭照或店面照片。這些東西怎麼用,有兩部法律可以參考。

第一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把個人資料定義為姓名、特徵等,以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的資料。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144 號民事判決說得更明白:肖像是個人外部形象的呈現,屬於個人資料的一種。

個資法第 19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個資,要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定情形之一,其中一款是經當事人同意。第 7 條定義同意:要先告知法定應告知事項,當事人才做出允許的意思表示;而且蒐集者要負舉證責任,證明當事人同意過。第 20 條則規定,個資原則上只能在蒐集目的的必要範圍內利用;要拿去做特定目的以外的用途,例如當初說好只放官網,後來拿去投廣告,就需要另外取得當事人單獨的同意。

第二是民法的人格權。民法第 18 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可以請求法院除去侵害;第 195 條規定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可以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前面那則最高法院判決也指出,肖像權是人格權的一種。

把這兩部法律放在一起看,我的結論是:你同意提供見證,不等於同意對方無限期、無範圍地使用你的名字和照片。範圍、期間、用途沒寫清楚,日後要討論就很麻煩,所以最好一開始就寫進合約。

如果廠商要的是 Google 評論或社群貼文

有些廠商口中的「見證」,其實是請你去 Google 地圖留評論,或在自己的臉書、IG 發一篇推薦文。這兩種情況,平台都有自己的規定,而且比法律更嚴。

Google 地圖的使用者提供內容政策,把「以金錢、折扣、免費商品和/或服務等利益,誘使消費者發布任何評論」列為不實互動,也禁止「選擇性募集好評」,也就是只邀請滿意的客人留評。Google 商家檔案說明中心寫得更直白:提供免費或折扣商品、服務等獎勵換取顧客發布評論,視為不實互動,嚴格禁止。商家可以做的,是請顧客透過連結或 QR code 留下真實的評論,但不能有利益交換。

所以如果合約寫的是「用年繳折扣換一則 Google 五星評論」,我會直接拒絕。這不只是我自己的帳號可能受影響,對方的商家檔案也可能因此出問題。本站另一篇談網站、帳號和內容歸屬的文章也提過,Google 帳號的規則要先看清楚,事後很難補救。

社群貼文的部分,Meta 的品牌置入內容政策把「基於利益交換(例如收受現金或饋贈)」而發布、以企業合作夥伴為主或受其影響的內容,定義為品牌置入內容,要求使用品牌置入內容工具標註合作夥伴,並遵守所有適用法律的揭露規定。拿了折扣發推薦文,我會用平台的合作標註功能,而不是只在文末寫一句「感謝支持」。

簽約前,我會請廠商寫清楚的幾件事

條件我會怎麼要求為什麼
見證的形式寫明是文字、照片、影片還是訪談,幾則避免答應一段話,最後變成拍一支廣告影片
使用範圍寫明放在哪裡:官網、簡報、社群、付費廣告個資法第 20 條,目的外利用需另外取得同意
使用期間寫明期間,以及合約結束後多久內下架我不再使用這項服務後,推薦還掛著就是誤導
文字審核廠商改寫的文字,發布前要給我確認見證要忠實反映我的真實意見
數字只放我能提供紀錄佐證的數字,或不放數字公平會不採信沒有具體事證的聲明書
揭露註明我是付費客戶、提供推薦時享有優惠規範說明要求揭露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的利益關係
撤回我可以書面撤回,廠商在合理期間內下架個資法的同意由蒐集者負舉證責任,撤回方式也該寫清楚
Google 評論合約不得要求我以優惠換取評論Google 政策明文禁止,商家檔案也可能受影響
不同意見證的價格寫明不提供見證時的價格與條件讓我知道這份推薦實際值多少錢

資料來源:依公平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7、19、20 條、Google 地圖使用者提供內容政策整理,資料截至 2026 年 10 月。

最後一項看起來和法律無關,卻是我最在意的。廠商願意把「不提供見證」的價格寫出來,代表它把推薦當成一筆正常的交易;如果答不出來,或說不提供見證就不能享有這個方案,我會更仔細想想這份推薦對它到底有多重要。

這也呼應我在線上課退費條款那篇的看法:銷售頁上的推薦語,讀者很難判斷真假。輪到自己當推薦人的時候,更應該讓別人看得出這段話是怎麼來的。

我的判斷在哪些情況下不成立

  • 沒有任何對價的自願推薦:你沒有拿折扣、贈品或其他好處,只是自己覺得好用而推薦,就不屬於有利益關係的薦證,揭露的要求不同,但內容仍要真實。
  • 只在內部使用、不對外公開:廠商只是收集回饋改善產品,沒有放在廣告或公開頁面上,就不是薦證廣告。但只要日後拿出去用,就回到前面的規則。
  • 你本身是知名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例如醫師、律師、會計師或有名氣的創作者,連帶責任沒有十倍的上限,專業薦證者也要確實具有該方面的專業知識,風險比一般客戶高得多。
  • 合約另有更清楚的約定:如果合約已經詳細寫好範圍、期間、審核和撤回,而且對你合理,這篇的提醒就只是確認清單。

常見問題

用折扣換見證,本身違法嗎?

不違法。公平交易法規範的是見證內容不實、引人錯誤,以及該揭露的利益關係沒有揭露。只要見證是你的真實經驗、廣告有揭露你享有優惠,這種交換本身沒有問題。

我只是一般客戶,如果見證被認定不實,最多要賠多少?

依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5 項但書,一般薦證者只在受廣告主報酬十倍的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前提是你明知或可得而知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折扣怎麼換算成報酬,法條沒有寫,由法院個案認定。

廠商要我在 Google 地圖留五星評論換折扣,可以嗎?

不建議,Google 明文禁止。Google 地圖的使用者提供內容政策,禁止以金錢、折扣、免費商品或服務誘使消費者發布評論,也禁止只邀請滿意顧客留評。商家可以請顧客留下真實評論,但不能提供獎勵。

同意提供見證後,可以撤回嗎?

法律沒有一句話保證你隨時可以撤回廣告使用,所以要寫進合約。個資法規定蒐集者要舉證當事人同意過,目的外利用需要另外取得單獨同意;最穩的做法是在合約裡寫明撤回方式和下架期限。

廠商把我的見證文字改得更好聽,我要同意嗎?

先看改過的內容是不是還反映你的真實經驗。公平會的規範說明要求薦證廣告忠實反映薦證者的真實意見或體驗,改寫後出現你沒說過的效果或數字,就請廠商改回來。

資料來源

最後查證:2026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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